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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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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修辞学中,宽容原则(英语:Principle of charity)或宽容解读原则(英语:Principle of charitable interpretation)要求以尽可能理性(rational)的方式解读一个说话者的陈述。在发生争论的时候,对方的陈述可能有不同的解读方式,这时候我们使用最好的、最有力的那个解读。 [1]这一方法论原则的最基本的目的是,当一个陈述存在一个自洽理性的解读时,我们应当采取这种解读,而不是根据某些解读攻击陈述者非理性、存在逻辑谬误和错误。西蒙·布莱克本英语Simon Blackburn说 “它要求解读者用最大化真(truth)和理性的方式去解读说话者的话。”[2]

应用[编辑]

尼尔·L·威尔逊 (Neil L. Wilson) 于 1958-59 年为该原则命名。从他的角度来看,它的主要应用领域是确定专有名称的所指对象:

我们应该如何着手发现一个名字的所指对象? […] 让我们假设某人(“查尔斯”)做出了以下五个包含“凯撒”名字的断言。 […]

(1)凯撒征服了高卢。 (Gc)
(2) 凯撒渡过了卢比孔河。 (Rc)
(3) 凯撒于三月十五日被谋杀。 (Mc)
(4) 凯撒沉迷于使用绝对夺格。 (Ac)
(5) 凯撒与博阿迪西亚结婚。 (Bc)

[……]然后,我们采用一种可能被称为宽容原则的方法。我们选择能够尽可能多地让查尔斯的陈述成为真的人,作为“凯撒”的所指物。 […]我们可以说,“凯撒”所指的就是比其他个体都能更多满足包含“凯撒”一词的断言的个体。 [3]

哲学家威拉德·范·奥曼·奎因[4]唐纳德·戴维森[5]提供了宽容原则的其他表述。戴维森有时将其称为理性调节原则(英语: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 accomodation)。他将这个原则总结为:“当我们用最可能达成一致的方式解读别人的话,就能最大程度理解他人的话语和想法”。当人们不确定说话者的意思时,可以援引这一原则来理解说话者的陈述。

相关条目[编辑]

脚注[编辑]

  1. ^ Normand Baillargeon: Intellectual Self-Defense. Seven Stories Press 2007, p. 78
  2. ^ Blackburn, Simon. 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3rd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79. 
  3. ^ Neil L. Wilson. Substances without Substrata. 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 June 1959, 12 (4): 521–539. JSTOR 20123725. 
  4. ^ Quine, Willard Van Orman. Word and Objec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2013: 54 n. 2 [1960]. 
  5. ^ Davidson, Donald. Ch. 13: On the Very Idea of a Conceptual Schem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4 [1974].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