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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Mys 721tx/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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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_721tx

安全投票準備中

時序

聯署期:2024年6月16日 (日) 15:36 (UTC)—2024年6月23日 (日) 15:36 (UTC)
答辯期:2024年6月23日 (日) 15:36 (UTC)—2024年6月28日 (五) 15:36 (UTC)
投票期:2024年X月X日XX:XX—2024年X月X日XX:XX

提請解任Mys_721tx 討論 · 貢獻 · 封鎖 · 保護 · 刪除 · 移動頁面 · 權限操作 · RfA之管理員權限,理由詳列在下。

理由

儘可能簡要版本,綜合三項原始解任理由,一項補充理由:
  • 濫用封禁:2023年5月30日針對用戶Gluo88濫用封禁,見下:
  1. 「刪改留言」擾亂討論秩序:指引針對的是不可修改已被回復的留言。封禁理由中給出的四則鏈接三則調整留言,一則遵第三方管理員意見修改。未違反此指引。此舉明顯魯莽指控他人行為不當。均被第三方管理員認定不能構成查封理由
  2. 在參與Wp:共識方針修訂時,徑自將Gluo88發表的言論定性為「強行曲解方針」後不限期封鎖。這被三名用戶指出理據不妥,應善意推定並不認為構成所謂「擾亂」。第三方管理員不認同可構成查封理由
  3. 未遵守CC版權添加翻譯外文條目的Translate模版:通告中給出的兩則封禁鏈接,一節已於今年一月份被其他用戶添加(明顯不實指控);二則確實有疏忽,但僅憑去年的輕度提醒,明顯不足以確保用戶認知到持續相關行為將導致封禁,甚至不限期封禁。
  4. 無來源內容:給出理據一則來源內容已有,不構成原創總結;第二則翻譯自英維內容,根據格式調整,我認為應該在合理範圍內。這個是獨立議題,我此前未收到任何有關添加無來源內容將導致後果的討論、提醒與警告。違背封禁政策應優先教育用戶,而不是將封禁視作懲罰。
  • 遊戲承諾:去年罷免終止時,Mys 721tx面對罷免異議者宣言「...感到有必要與社群進行更有效之溝通」「我確實也應該對此負責...」。卻僅在九個月後,違反承諾地再次無預警、無溝通、無限期封禁Gluo88多個頁面的編輯權限。而後除了蔑指被封鎖用戶是「對方針的扭曲認識」外,面對諸多用戶質疑封禁理據,拒不給出解釋說明或參與溝通未見其所謂「感到有必要與社群進行更有效之溝通」,涉嫌遊戲社群承諾。拒絕認可第三方管理員的解封後,僅與第三方管理員的交流異議,仍沒有回應 在下對其的質疑,能稱之所謂「有效溝通」「正常的程序」「沒有態度問題」? 在下不是一個隨時可以被議論處置的「東西」。我認為所有用戶都有權要求管理員解釋封禁瑕疵,而不是封鎖後置之不理。這也是該管理員令在下最反感的一點,當事管理之輕蔑、高傲態度令人難以忍受,這不是「個人作風」問題得以脫離的問題,而是違背五大支柱所有用戶都有權利要求對方尊重自己的原則。
  • 誹謗用戶在去年9月20日誹謗暗示用戶Lanwi1擔任查核員期間泄露CU數據造成Lanwi1精神痛苦加劇,從當事人陳述來看,應為常年行徑。Mys 721tx經指出後毫無悔意。此等基於臆測證據之誹謗行為違反全域政策及通用行為準則。
  • 提起解任程序後進一步的遊戲維基規則為闡釋觀點而擾亂封禁程序
  1. 繼續堅持 其宣稱的 「不限期封禁比其他封禁"重"的概念已被社群推翻」這種未獲社群廣泛承認的個人標準,以此為由曲解政策、恣意不限期封禁用戶;
  2. 刪改留言部分經指出後辯稱「...將影響已閱讀的用戶,因此構成擾亂」等原文方針完全沒有的內容,涉嫌曲解方針;
  3. 對於自身的誹謗性言論沒有任何認知,並辯稱是「合理的懷疑」,藉由已遭受嚴重精神痛苦的當事人Lanwi1的「反指控」規避自己的誹謗責任。
以上種種,不一而足。要求當事人在此就上述指控(基於濫用封禁的擾亂性用權誹謗用戶遊戲維基規則為闡釋觀點而擾亂封禁程序等)予以解釋回應,並請社群思考該君是否具備管理員之品格。

--Gluo88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0:33 (UTC)[回覆]

第一階段:聯署

聯署已關閉。

第二階段:答辯

  • 在罷免提出後,被罷免人有5天的答辯期,對於罷免申請中指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如果罷免人在5天內沒有答辯,被視為無答辯意見,不過仍可在投票期間發表意見。
@Mys 721tx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4日 (一) 11:46 (UTC)[回覆]
對Gluo88的封禁
  1. 對Gluo88的封禁均是按照封禁方針的合理詮釋。解封Gluo88的管理員Bluedeck所指"不構成封禁理據"或"不認同可以這樣被封禁"並不代表方針沒有將有關行為列入可封禁的行為。Gluo88無視證據及方針確實指明其行為確實可封禁,僅因不同意封禁而指控對其封禁是惡意濫權,顯然是魯莽指控。
  2. Gluo88對不限期不等於永久未獲社群廣泛承認的主張明顯錯誤。不限期封禁長度並非永久,而是不可量化。以不可量化的事物與可量化的封禁長度相比較不合邏輯。"因侵犯著作權而被封禁的編輯需要證明自己對維基百科的著作權方針有更好的理解;...因爭執行為而被封禁的人需要證明自己在不將爭議[訴諸人身]方面取得了進展。"(Wikipedia:不限期不等於永久,在此感謝Shwangtianyuan翻譯英文維基百科有關論述,翻譯不準確的內容在此代為更正。)。Shwangtianyuan因侵犯版權封禁兩天後因保證不繼續此類行為即獲得解封。A1472583698025因長期侵犯著作權封禁後3小時內即獲得解封;兩周後又因繼續侵犯版權被重新封禁。該案亦顯示了不限期封禁的必要性。解封Gluo88的管理員Bluedeck亦贊同不限期等於永久的詮釋(Special:Diff/83056435)。局部封禁是Wikipedia:任何對編輯的制裁不應是懲罰性的列明較全站不限期封禁對項目更有幫助的處置。該論述亦指出短期封禁未必有助於解決問題。LuciferianThomas主持修改的封禁方針時亦明確規定"管理員可在...接納用戶申訴等合理相信擾亂風險已消除的情況下解除封禁措施。"可見社群已接受任何封禁可在合適時機解除。不限期封禁不是懲罰,亦不比任何特定長度的封禁重。
  3. Gluo88封禁的四項違規行為中三項已獲得其行為存在問題的提醒。條目編輯有關的兩項中,侵犯著作權違反法律方針,添加無可靠來源佐證內容違反核心內容方針。兩者是嚴重危害維基百科內容可靠性、可復用性的編輯行為。經查長期違規並已獲提醒,自然有不限期封禁確保Gluo88確實了解違規行為的必要。維基百科空間中與LuciferianThomas的爭議中,LuciferianThomas亦已正確指出Gluo88試圖混淆現實中的理解與維基百科方針的定義並將其強加於社群程序之上的行為。本次解任流程Gluo88無視方針要求確保構成解任條件,甚至扭曲方針並威脅其他管理員更體現了這一點。嚴重擾亂社群秩序並在提醒、警告後仍不停止,自然有不限期封禁的必要。
Lanwi1問題

2017年9月2日Lanwi1獲得用戶核查權限後(Wikipedia:申請成為用戶查核員/Lanwi1/第4次)2017年9月5日愛孟獲得非公開信息(Special:Diff/46063579)是對兩事件發生時間事實的描述。所謂誹謗暗示Lanwi1泄露用戶核查信息是演繹我的發言中沒有的內容來抹黑。

WMLO拉票

核查證據已確認WMLO操縱傀儡並濫用電郵用戶([1][2])亦有人向我提供WMLO發送的聯署拉票郵件。無論收件人對解任一事態度如何,希望能親自協助查證。站外拉票證據雖然不代表Gluo88本身有問題,但有理由相信聯署已受拉票影響。雖然拉票人已非站內人士,無法處理,此案仍應宣告無效。

程序問題

上述答辯中第二點與第三點涉及不能公開討論的證據(郵件及用戶核查數據),僅有仲裁委員會之類的體系有能力調查。

我歡迎仲裁委員會基於事實、證據、方針指引、規則原則的調查。反觀Gluo88在推行解任案期間拒絕社群公正地按事實調查指控是否屬實或合理,甚至公然威脅其他管理人員。Gluo88對程序正義嗤之以鼻的表現、對凍結解任以待未來公正調查的抵制,究竟是誰在害怕公正的調查?究竟是誰害怕捏造的證據被全部證偽?

除提案人外,其餘六名聯署人理應是完全認同解任案全部細節以及程序而聯署解任案。作為共同發起人,提案理由中的眾多疏漏其餘聯署人責無旁貸。Shizhao"認為Gluo88的行為已構成擾亂了"。解封Gluo88的管理員Bluedeck表示討論過程中"沒有激烈的言辭,也沒有不合理的要求,其貼出的討論完全是就事論事,這個不叫做有態度問題。"對擾亂性的提案背書、惡意推定難道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07:18 (UTC)[回覆]

第三階段:投票

安全投票準備中 截止時間2024年X月X日XX:XX (UTC)

投票須知
  • 依據方針,本次投票必須按照指定格式在安全投票的「投票留言」框內填寫文字來進行投票,並給出理由
  • 由於技術原因,因而保留空白的投票選項,但空白選項是無效的,請在「投票留言」一欄留下您的投票及理由
  • 請注意,根據解任投票規則中立票不會被計入有效票,亦不構成總有效票數
  • 在系統中,每個用戶只有一票會被儲存。您可以在投票期間重複更改您的投票,但系統只會儲存最新的投票,並覆蓋之前的記錄。
  • 請儘可能讓您的留言簡潔。請注意,您的投票留言將在投票結束後打亂順序並公開可見
指定格式
  • 支持解任:您的理由
  • 反對解任:您的理由
  • 中立:您的意見留言

建議在您的投票留言最前面寫「支持解任」或「反對解任」或「中立」,之後是冒號「:」,接着是您的理由。

請明確填寫「支持解任」或「反對解任」或「中立」並給出理由,中立意見不會成為有效票,將僅供參考,未填寫「支持解任」或「反對解任」的為無效票

聯署者投票

本次RFDA採用安全投票,聯署者將不會被自動計為支持者,因此聯署參與者需自行通過安全投票進行投票以構成有效票。

意見

提案人就上方「答辯」的最後陳詞

關於封禁

一、對Gluo88的封禁均是按照封禁方針的合理詮釋。您作為作出是次不當封禁的管理員,當然會認定是「按照封禁的合理詮釋」,然而這不是由您一個人說的算,而是讓社群去分析。關於 閣下提到疑似侵犯著作權, "如果你懷疑某篇條目侵犯著作權,你至少應該將問題提交到條目的討論頁。其他人可以繼續對情形進行檢查,..." , 閣下沒有按方針處理。 無論Bluedeck君是否認為您程度不到罷免,其給出的解封理由就是「封禁欠缺」「不能構成查封理由」「不認同可以查封」。這還僅是第三方管理員的認定,除此之外的相當用戶也同意閣下的封禁是站不住腳的。「僅因不同意封禁而指控對其封禁是惡意濫權」我並沒說您是惡意濫權(見在下封禁申訴留言「在下認為Mys721tx君經過其「獨立調查」對本人採取方針政策明文必須構成嚴重擾亂才得以施行之不限期封禁(且能不考慮溝通、初犯、未經其他用戶提報、有其他方式改善可能),一定是有令人敬服及光明正大之理由」)。然而,即使是出於善意的擾亂性封禁,仍然是擾亂性用權。
二、Gluo88對不限期不等於永久未獲社群廣泛承認的主張明顯錯誤。請停止紅鯡魚,在下及其他用戶針對的是閣下 宣稱「不限期封禁比有限期封禁"重"的概念已被社群推翻」這一個人標準提出質疑。請回到原本的問題,而不是製造「不限期不等於永久未獲社群廣泛承認」這一未曾被人提出的虛假陳述轉移話題。「解封Gluo88的管理員Bluedeck亦贊同不限期等於永久(sic)的詮釋」請停止紅鯡魚,Bluedeck君質疑閣下的「不限期封禁比其他封禁"重"的概念已被社群推翻。」 , 但從他於您討論頁的回應看來,只認可您的解釋「有說服力」,但不認為您的說法獲得社群廣泛認可。這仍然是您的個人觀點(未獲社群廣泛認可),使用這一個人標準,曲解政策,不溝通、不限期恣意封禁用戶屬於遊戲維基規則。從討論中用戶發言可以看出,您長期以來,按此個人觀點用權,已嚴重傷害社群協作氛圍。
三、Gluo88封禁的四項違規行為中三項已獲得其行為存在問題的提醒。在下與其他質疑人已重複過多次,一項條目內容理據的輕度提醒未足以保證用戶持續行為將導致封禁甚至不限期封禁。另一項關於TPG的,則是您作出「會影響已閱讀用戶,因此構成擾亂」的這一方針完全沒有提及的虛假陳述後持續扭曲方針,自然無效。最後,是指控在下強行曲解方針一項,解封討論中, 除您以外,三名用戶認為我的發言不構成強行曲解方針。這已經顯示出閣下所謂「調查並自行處理發現的問題」「未經事前溝通」引起的嚴重爭議,以及處理方式的瀆職。本次解任流程Gluo88無視方針要求確保構成解任條件,甚至扭曲方針並威脅其他管理員更體現了這一點。這裡所謂的「威脅」,是指我聲告如果有其他管理員像上次一般迅速終止,將不排除提起新一輪質詢(我甚至還沒說「除權討論」)。前次終止決定造成什麼樣的混亂和對行政員的不信任擔憂,我不想再多說。在下只能說裝睡的人永遠叫不醒,閣下和您的支持者要持續扭曲這類事實請自便。

Lanwi的問題

所謂誹謗暗示Lanwi1泄露用戶核查信息是演繹我的發言中沒有的內容來抹黑。您在互助客棧的這個發言已表露出閣下對Lanwi1有一種所謂「長年的懷疑」。在解任理據中列舉的言論,又恰巧是您第一次解任時在公開群組對聯署人發表的言論,在這一背景下,如果您宣稱不是刻意宣揚這論點以對彈劾支持者Lanwi1訴諸人身,而只是「複述當年的事實」,很難讓人信服。此外,因相關留言已明顯造成當事人嚴重的精神痛苦,您現在的辯解可能已涉嫌遊戲維基規則的「試圖淡化人身攻擊言論的敵意,而拒絕道歉。」

WMLO拉票

WMLO雖則其有註冊新賬戶,然而由於您提供所謂「證據」的模糊性,由於您是被解任者,在下自然也不會假定出自您的指控屬實。尤其考慮您在本案中的態度,和先前遊戲社群承諾的前科,是否真的有人出面告訴您收到WMLO郵件也未可知也。如果您沒有提供進一步的有效證詞(所謂「郵件內容」是否屬實也有疑問),在下只會假定閣下持續為逃脫罷免而作出混淆社群的行為。

程序問題

堅稱此案有所謂「程序問題」的,似乎只有您和路西法人(並且已被我在內的幾位用戶全面駁斥,您二位堅稱有所謂「程序問題」卻給不出有效論據,在下只能視作你們為逃脫罷免而做出如此宣稱)。Shizhao"認為Gluo88的行為已構成擾亂了"在下當時出於對他的善意,我選擇沒有對此說法進一步駁斥。而我現在可以直白的說,由於沒有詳細佐證,Shizhao這句話明顯構成魯莽指控他人行為不當。甚至根據前次行政員作出的所謂解釋,由於「RFDA」是本站大事,瀏覽量極高,這句立場偏頗的魯莽指控言論已構成大量張貼效果,可合理認為屬於不適當的通知(即屬於拉票)。
所謂凍結RFDA直至仲裁委員會成立等,從後續動議遭到除我之外的大量用戶反對,動議人自覺撤回來看,您二位的主張沒有任何支持。至於威脅與否,從LuciferianThomas的基於情緒勒索的拉票發言您的發言(要求管理員終止並對在下予以處理),在下想任何人都看出來誰在威脅。我此前已表示對您和相關用戶的威脅和暗示在下是真人傀儡、管理員Shizhao的魯莽指控感到恐懼和精神疲倦,並退出相關討論一陣子(放了幾天維基假期好很多了)。但為了制止您與您的支持者持續的不當行為在日後影響其他用戶,在下不憚於指出您的問題。

最後陳詞

綜上看完被罷免人的答覆,在下很同意聯署人Lanwi1君的陳述:「...面對他人的指控,一貫轉移到指控者,根本就感覺不到被罷免者反思,惡劣態度就像聽不進意見和批評的專橫官僚一樣。」如果以上就是Mys 721tx君的全部「答辯」的話,在下作為提案人想作出最後陳詞:
在下不否認Mys 721tx自2009年以來,作為管理他處理的站務很多,也做出了不少的貢獻。但從2021年(或者更早)開始,針對Mys 721tx的用權態度非常明顯地多次遭到社群用戶的質疑(也包括前次罷免提出的理據)。無論是擾亂性用權,還是從個人的品格上來說,其態度的高傲、對用戶的輕蔑、持續的誹謗造謠,以及一貫地面對指控轉移到指控者身上,已經體現出該管理員的嚴重問題。
而從被罷免人的答辯來看,明顯毫無悔意,更將自己造成的嚴重爭議歸結於全體聯署人的假定惡意,對自己的不當行為沒有絲毫認知。我作為提案人對這一認定不作更改。更有個別用戶持續雙重標準為他的擾亂行為冗長辯論,甚至為此惡意、扭曲認知地武斷指控稱第三方管理人員修改公告欄請求社群關注討論的行為屬於拉票,被罷免人及其擁護者為闡釋觀點而擾亂本次罷免的行徑令人髮指。
考慮到去年RFA修正案通過,管理員當選門檻已降低七成五,並設立六成五門檻的臨時管理員一職,對於是否能有效、大量處理站務積壓,在未來可見階段已不是衡量是否需要保留Mys 721tx君管理權限的決定性因素。
謹希望各位僅從保護用戶權益的角度慎重思考,像被罷免人這種常年不當用權且不思悔改、為逃脫罷免持續遊戲維基規則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的態度,是否已危害社群的協作這一五大支柱原則是否有具備應被社群信任的管理員的基本品格。請各位思之。
最後,無論結果如何,祝願各位能為社群用戶,慎重投下自己的一票。

--Gluo88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4:36 (UTC)[回覆]

我有二個對Gluo88的問題
  1. 您提到"是否已危害社群的協作這一五大支柱原則",五大支柱原則裡面有"協作"這一個原則嗎?
  2. 您在"是否有具備應被社群信任的管理員的基本品格"中連結到了Wikipedia:能力亦為必須,不過該頁面中有提到:"當你引用此頁時需要格外小心,可能會冒犯其他編輯者,甚至可能被視為人身攻擊。",不知您在連結此頁面時,是否有詳細看過其中的內容?
--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14:55 (UTC)[回覆]
貌似他指的是WP:5P5?--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6日 (三) 15:16 (UTC)[回覆]
WP:5P5是"維基百科不墨守成規"或是"維基百科:忽略所有規則", 和"協作"都有一些差異。--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15:24 (UTC)[回覆]
望當事人冷靜。--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6日 (三) 15:17 (UTC)[回覆]
據我所知,郵件一事應屬實。目前尚不清楚閣下或其他相關人士是否確有與遭全域禁制者往來,且畢竟純粹善意之討論諮詢也不等於勾結共謀,但個人總是建議別與之過從甚密,以免最終自毀前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6日 (三) 15:37 (UTC)[回覆]
如果WMLO確實給Lemonaka發送了威脅郵件,此事轉交基金會處理即可。基金會若認定威脅屬實,自然會聯繫有關部門處理。無論是基金會還是社群,對暴力威脅都絕不會容忍,之前沒有容忍影舞者、Techyan等人,現在和將來也不會容忍。但是Mys的邏輯也是真滑稽,Lemonaka收到了一封(至今我們還沒看到內容的)郵件,就一定代表投票已經被操控了嗎?然後就一定要宣布整個RFDA無效?這不是滑坡謬誤是啥?本頁每一句話我都反覆看了10遍以上了,無論怎麼看,都不過是Mys找一切藉口逃避RFDA罷了。答辯詞寫得毫無悔意、對自己的錯誤欲蓋彌彰,真是教他做事他都學不會的典型。--Zheng Zhou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02:50 (UTC)[回覆]
@Zheng Zhou最糟的情況是,部分聯署票其實也是拉來的,那解任案可說從根本上就難以成立。此自有待調查,但並非全無可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7日 (四) 03:48 (UTC)[回覆]
@Ericliu1912:您說的沒錯。我想指出的是,當我聽說Lemonaka受到了威脅,我的第一反應是,雖然我之前與Lemonaka有過爭吵,但是無論是我還是任何其它社群成員都決不允許有用暴力威脅維基人的事,參考已有的先例,管理員應該做的事情是聯繫基金會,如基金會經調查認定威脅屬實,基金會有責任和義務聯繫相關authorities對發出威脅的人採取行動,來確保Lemonaka的人身安全,然後才是考慮這個事情對管理員的人事投票有沒有影響、是否足以導致RFDA不成立。Mys能否留任中文維基百科管理員、跟Lemonaka的人身安全,這兩個事的重要性沒法比。我覺得這才是正常人聽到這種事情的正常反應。而Mys的第一反應卻不是擔心Lemonaka的人身安全,而是以此為由提出一個假言三段論來認定投票已被操控,在不公布郵件內容的情況下就想找其它管理員直接把整個RFDA關閉,這樣的話看起來關閉RFDA才是他的目的、Lemonaka受到威脅成了達成這個目的的手段?我不知道有沒有管理員聯繫了基金會,但是如果至今都沒有人聯繫的話,真是太沒有責任心了,有維基人被威脅這麼嚴重的事不應該成為用來invalidate一個RFDA的籌碼,確保被威脅的人的人身安全才是需要被優先考慮的事。---Zheng Zhou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04:05 (UTC)[回覆]
您若閱讀過討論,應該知道本人從來認為應讓討論自然進行,儘量避免驟然「DQ」解任案。畢竟顯然部分維基人對當事人之個別操作及整體作風不滿由來已久,縱使一再取消解任案效力,也不可能有所幫助,最後恐將適得其反,減損管理員行使職權之信譽;又對當事人而言,本站管理人員解任投票既奉行「一事不再理」原則,則任程序繼續,應非全然弊大於利之舉。
然與此同時,程序本身是否正當,更是解任案是否符合正義之關鍵。若站外拉票情事屬實,且確有理由認為影響解任案各階段之結果,則無論其提出理由本身合理與否,或解任案提出及聯署者是否全部參與彼等勾結陰謀,程序之神聖已遭打擊,遑論社群之意志亦恐蒙受侮辱,恕本人將不能認同此種解任案具有效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7日 (四) 04:32 (UTC)[回覆]
假如有好事者以瓦解解任案為目的擾亂程序,應否判定解任案無效?--Iridium(IX) 2024年6月28日 (五) 07:23 (UTC)[回覆]
我認為是的,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同時允許IAR立即重新走一次解任程序,比照之前RFA受站外拉票影響的處理。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8日 (五) 07:28 (UTC)[回覆]
所以屆時必須確定具體情況。畢竟這本身可能也算是一種遊戲規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8日 (五) 12:37 (UTC)[回覆]
至於不公布郵件內容,大概是為保護相關收件人安全起見。據我所知,監管員應已知悉此事之概要,並收得較完整證據,可資倚靠;無論如何,且看後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7日 (四) 04:34 (UTC)[回覆]
請答辯的各位注意en:WP:ASPERSIONSWP:NPA,多的不想說。--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7日 (四) 03:27 (UTC)[回覆]
此案的答辯方實質只有mys,對Gluo與眾提案人的指控則應作別論,因此並沒有所謂『答辯的各位』--Iridium(IX) 2024年6月28日 (五) 14:56 (UTC)[回覆]
請「參加討論的各位」。--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30日 (日) 04:54 (UTC)[回覆]
就苗管的答辯,我特此作如下回復(註:在此不再重複之前討論所說,繼續維持原來觀點):
  1. 答辯中提及到我的內容:有注意到閣下答辯提及到不限期不等於永久任何對編輯的制裁不應是懲罰性的兩篇論述。這兩篇就是英維論述,前期本人從英維翻譯而來,惟請注意後者添加了與交通警察執法的比較。
  2. 關於「Gluo88封禁的四項違規行為中三項已獲得其行為存在問題的提醒」:我之前說過,我也關注到苗管對其他用戶的封禁案例,有用戶只違反了一次規定就被無限期封禁,而且是沒有提醒的情況下。按照方針,封禁應為最終手段,除非該用戶存在明顯破壞、人身攻擊和繞過封禁的行為。因此我所指出的行為顯然是不符合方針的(儘管有些時候苗管按照方針對用戶實施封禁,尤其是新用戶純破壞、散發廣告那一類完全可以直接封禁,無需提醒),我懷疑他在執行封禁的時候實施雙重標準
  3. 整篇答辯毫無誠意,尤其是他激進、刻薄的風格都沒說,讓人對他的公信力表示質疑。
我沒有其他的話可說了。總之,請大家在後續的投票中謹慎作出決定,並尊重投票結果。--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28日 (五) 09:44 (UTC)[回覆]
有用戶只違反了一次規定就被無限期封禁,而且是沒有提醒的情況下 - 請舉證。--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8日 (五) 09:55 (UTC)[回覆]
請看此申訴案例,上面提到,此用戶只是在生者傳記添加了一次配偶資料,因違反生者傳記方針,在沒有任何提醒的情況下被無限期封禁,之後在交涉下由其他管理員縮減為兩周封禁(不過還是過重)。這實際上我之前就說過了。--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28日 (五) 11:07 (UTC)[回覆]
User:Shwangtianyuan請停止誹謗。(Special:Contributions/76.64.79.47)--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7:31 (UTC)[回覆]
Mys君,對不起,我來晚了。很遺憾,您的積極管理再次被挑戰。
中維已經有足夠多的擾亂者,但是沒有足夠多積極參與的管理員,我會繼續支持您和Sanmosa君。--Quinnie.wong留言2024年6月30日 (日) 00:03 (UTC)[回覆]
罷免案是晚了,維基早該移除霸道濫權的管理員。看了M沒悔意的答辯,對罷提案誣指是擾亂性的提案,還威脅連署者難道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這種管理員是早該移除,請依程序進行安全性投票。Chinuan12623留言2024年6月30日 (日) 04:55 (UTC)[回覆]
我認為這個投票應該以無效關閉。提出的理由完全不成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30日 (日) 07:15 (UTC)[回覆]
Shizhao通過一句「提出的理由完全不成立」,向我們完美展示了什麼叫說了一句相當於完全沒說的廢話,沒有任何論述可言。很遺憾的是在今日的中文維基百科,IP用戶留一句言就有人刪掉、然後把這個頁面半保護,但是這樣的廢話卻沒人來刪。--Zheng Zhou留言2024年6月30日 (日) 13:15 (UTC)[回覆]
@Shizhao是否可以請您根據gluo88提出解任的理由(濫用封禁,遊戲承諾,誹謗用戶,以及後續提出的進一步的遊戲維基規則,為闡釋觀點而擾亂封禁程序),說明為何提出的理由完全不成立?謝謝您--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30日 (日) 13:56 (UTC)[回覆]
(+)支持 支持Shizhao君的觀點,這就是一場鬧劇。--Quinnie.wong留言2024年6月30日 (日) 14:00 (UTC)[回覆]
先吐槽,沒有任何理由反駁gluo88,只憑我認為,害我覺得怎麼似曾熟悉,我是說別人曾講過你這句話--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30日 (日) 14:06 (UTC)[回覆]
其實提案人指控並非不可查證,甚至Bluedeck都已經在查證,但你站社群除了起鬨,煽風點火,對於各項爭議,又肯花多少功夫去調查,去釐清?到現在有沒有一個有系統的查證?然後現在說要去投票,所以你們究竟是在投什麼?投感覺?--J.Wong 2024年7月1日 (一) 11:49 (UTC)[回覆]
  • 其實提案人指控並非不可查證,甚至Bluedeck都已經在查證,但你站社群除了起鬨,煽風點火,對於各項爭議,又肯花多少功夫去調查,去釐清?:你最好先說清楚誰的哪句話是「起鬨」、誰的哪句話是「煽風點火」,因為在我看來無論是支持解任還是反對解任的社群成員,都有人提出了有效的論述、有人純觀點輸出沒有提供有效的論述,至於有效的論述是否滿足你認定的調查和釐清所需的「功夫」,你與其在這裡留一句不明不白的話,讓人看不明白到底是問題還是設問句,不如直接論述更有意義點;
  • 到現在有沒有一個有系統的查證?:你最好還是先定義清楚什麼叫「系統的查證」,畢竟方針和指引里似乎並沒有「系統的查證」這個說法,不過本次解任案的提案人和聯署人,看上去已經把Mys為何符合解任條件說得很清楚了?第三方管理員若非認定封禁不當,應該也不會受理解封申訴?
  • 然後現在說要去投票,所以你們究竟是在投什麼?投感覺?:「投什麼」?這真的是在問問題嗎?難道不是投「是否支持Mys 721tx解任中文維基百科管理員」嗎?「投感覺」是什麼玩意?
--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3:16 (UTC)[回覆]
多謝閣下回覆。從閣下回覆可見,閣下是覺得調查已經相當完善。閣下要不弄個表格把雙方所說都比照一下?--J.Wong 2024年7月1日 (一) 14:24 (UTC)[回覆]
Wikipedia talk:管理員解任投票/Mys_721tx/第2次#查證提交與討論有解任提請方以及管理員當事人提出的意見。--Wolfch (留言) 2024年7月1日 (一) 14:29 (UTC)[回覆]
我可沒說調查「已經相當完善」,但我認為調查已經足夠推進本次RFDA走過聯署期和答辯期、可以進入投票期了。如果調查「已經相當完善」,那就應該直接走緊急除權程序、也沒有必要投票了不是麼?閣下說的比照「支持解任」方和「反對解任」方所說的話的表格,我沒有意願整理。雖然這裡是維基百科不是法院,不過按照常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應該還是「誰主張,誰舉證」對吧?如果閣下主張調查還不夠完善,不妨直接指出具體哪裡不完善。如果閣下指出的不完善之處有理有據,提案人、聯署人、或是參與本討論的人可以去進一步調查,這時再無人去調查,「支持解任」一方自然就顯得理虧了,閣下覺得呢?--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5:15 (UTC)[回覆]
  1. 在下不知道閣下認為的「詳細釐清調查」的定義為何。本案中從立案程序到答辯階段,雙方不斷對逐個爭議羅列非常細緻證據(「肯花功夫去調查,釐清各項爭議 「)、各種觀點之間的交鋒和相互影響,並在過程中,看看誰的理據能贏得第三方用戶的認同。」現在說要去投票「應符合解任程序方針 歷史慣例標準維基百科不是官僚主義,如果徑自將社群這種過程定性成「社群除了起鬨,煽風點火」,在下認為是對社群舉證判斷能力的一種輕視和貶低。這種指責社群的,疑似精英主義的態度,居高臨下,似從未考慮過(「管理員沒有任何高於其他用戶的特權,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閣下身為行政員,這種輕率指控社群的態度令人錯愕。
  2. 而且LuciferianThoms版本修正案(要求討論涉事管理員違規、討論過程必須合規的共識、最終交由行政員確認)早在去年被否決,某些人就是想為「維護社群利益」而「照本宣科」要求社群事前先進行自己定義的「有系統性地查證」,確立調查罪狀是否成立的一致共識再開啟投票,也從頭到尾沒有任何法源依據、社群的共識。在討論過程中提出這點,只是重複浪費社群的資源去解決一個「憑空出現的問題」,不利於社群有效管治管理員。
  3. 以上是在下觀點。如果Wong128hk閣下有異議,請提出符合方針的意見,或在互助客棧討論進行修改。
--Gluo88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7:20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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