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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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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免責聲明(英語:Email disclaimer)是添加到電子郵件中、與郵件主體分開的免責聲明、通知或警告[1]。添加此類免責聲明的原因包括確保保密版權合同訂立誹謗歧視騷擾特權病毒等問題[2]

據《經濟學人》報道,長期以來人們已不再關注免責聲明,聲稱其在法律上無法強制執行[3]。根據該報道,一位律師得出結論稱,儘管在美國許多已發表的法院意見中,電子郵件免責聲明被認為具有相關性,但其法律效力僅限於特定情況[4]

電子郵件免責聲明通常涉及的問題[編輯]

保密[編輯]

免責聲明可能被用來降低將機密電子郵件轉發給第三方收件人的風險。組織可以使用免責聲明警告此類收件人他們未經授權,不得轉發電子郵件。然而,這種警告的法律效力並不確定。[5]

合同[編輯]

免責聲明可能聲明電子郵件的內容不構成合同。但如果電子郵件的正文與此類聲明相矛盾,免責聲明可能被視作無效。在蘇格蘭外院審理的貝利莊園有限公司對杜邦(英國)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儘管相關電子郵件中有免責聲明,郵件仍具備合同效力。[6]

版權[編輯]

電子郵件的再發佈可能受版權法保護。免責聲明可能指出電子郵件文本的著作權仍由發件人保留。[7]

病毒[編輯]

計算機病毒可能通過電子郵件傳播。為了降低收件人可能會起訴受感染電子郵件發件人的風險,免責聲明可能會指出感染病毒的可能性,並建議收件人自行掃描。免責聲明可能會提供發件時對其掃描的詳細信息,以便提供有關風險級別的指導。[8]

免責聲明的有效性[編輯]

在美國,一些法院裁定,電子郵件免責聲明在故意包含在電子郵件中時(通常出現在電子郵件文本之前或正文之後),可能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似乎尚無法院裁定每封電子郵件中簽名行下方的樣板電子郵件免責聲明的有效性。[9]

字數和其他獎項[編輯]

《登記冊》在2001年進行的一項調查發現,瑞銀華寶的免責聲明最長,達到1,081個單詞[10]。電子郵件免責聲明獎的其他獎項包括最難以理解的免責聲明和最政治正確的免責聲明[11]

備註[編輯]

  1. ^ Exchange Server 2003. [2019-07-17] (英語). 
  2. ^ "Email Disclaimers" [2004]. [2019-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16) (英語). 
  3. ^ Spare us the e-mail yada-yada. 2011-04-07 [2019-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17) (英語). 
  4. ^ Email Disclaimers:Legal Effect in American Courts. 2012-05-26 [2019-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17) (英語). 
  5. ^ Email Hoaxes (英語). 
  6. ^ Scottish Courts.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18) (英語). 
  7. ^ Jack Shafer. E-mail Confidential. 2004-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17) (英語). 
  8. ^ Lynda A. C. Macdonald. Tolley's Managing Email and Internet Use. LexisNexis UK.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23) (英語). 
  9. ^ legal effect in America. 2012-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17) (英語). 
  10. ^ The 2001 Daftas Longest Email Disclaimer. The register. 2001-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17) (英語). 
  11. ^ Lester Haines. Readers' Letters The Email Disclaimer Awards 2001. 2001-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17)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