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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乔治·史丁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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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是少年犯?[编辑]

条目说的:“根据当时的南卡罗莱纳州州法,州民过了14岁就是成年”

既然都成年了,就不算少年犯了吧—唐吉诃德的剑风车之战十步杀一人 低头思故乡 2011年6月21日 (二) 19:54 (UTC)[回复]

基于未知的、可能我还没翻到的条目里有写的理由,少年死刑犯的定义是“犯案时低于18岁以下,被判死刑的罪犯”这个18岁依据的可能是现在的标准,南卡罗莱纳州州法在之后几十年里可能有所变动过,而英文版的作者依据的是现在的规定。灯火阑珊处 (留言) 2011年6月22日 (三) 07:2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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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案的争议点除了他被处决时的年龄,还有整起案件的程序与罪责都同样受到质疑。[编辑]

此句在导言中,但内文没有进一步解释。128.112.16.122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18:47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乔治·史丁尼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9月16日 (六) 04:57 (UTC)[回复]